标准的价值根植于体系与战略中
——中美两国的标准化体系与战略比较
作者:刘斐
标准何其重要,又何以重要?在全球化下的当今世界里,似乎是个人人皆知的问题。但是,公众对于标准究竟何等重要似乎有不同的认识。这主要是因为不同的国家、不同的经济体、不同的市场有着相似又不同的标准化活动及其体系和机制,而且对标准本身的认知和理解也存在异同。
本文以中国和美国两个国家为例,通过分析两个不同经济体中标准化活动和体系的相同和不同之处,进而说明标准的真正价值存在于良好的体系与战略中。
一般来说,在美国一方,ASTM国际标准组织作为基于美国的最大的标准制定机构之一,可以很好地代表美国市场上的标准化体系及其特点;在中国一方,中国国家标准化体系和各行业标准化体系便具有充分的代表性。所以在具体的分析过程中,这些机构标准化活动的特征将被用来分析中美两国标准化活动及其体系的异同。
一、中美两国的标准化理念存在异同
在理念上,中美两国都是把标准化体系当作“基础设施”来看待的。两个国家都认为,标准制定体系,作为一种无形的知识资产形态,就像有形的道路、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一样,是各自国家经济体系基础设施建设中重要的一环,对经济发展起到支撑的作用。标准本身就是科研成果转化为技术生产力进而促进质量、健康和安全的一座桥梁。
但是,中美两国的标准化理念却又十分不同,甚至是有本质的不同。美国倡导“市场驱动、民间主导”的理念。这种理念要求,标准化活动必须是由市场掌握主动权,遵行自愿性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在民间机构主导的基础上强化政府的参与,其表现出来的特点是一个“自下而上”的标准制定机制。美国的这种标准化理念产生于其自由市场经济体制下“大市场、小政府”的经济发展理念。以ASTM为例,其标准制定活动从来就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欢迎并允许全球各个市场上对标准的建议进入ASTM的标准制定流程,经协商一致最终成为ASTM标准。在制定过程中,从标准建议、起草、投票到发行,都是民间机构起主要作用甚至是决定性作用。当然政府的参与也是欢迎的而且是必要的,但也仅作为市场上的一个分子参与其中,与民间成员平等协商,政府的行政权力在其中不得体现。
中国的标准化理念处于从“行政驱动、政府主导”向“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导向”的理念过度。在中国,由于长期实行的计划经济政策和公有制经济的长期存在,标准化活动历史上一直是一种政府行为,标准化活动处于“行政驱动、政府主导”的局面,有时具有指令性性质,专家商定和行政宣贯是其主要手段。只在改革开放以后民间力量才有可能参与标准制定活动,而且是受邀请参与,成为技术委员会成员需要批准,自由且公开的参与并不常见。近年来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提出了新的“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导向”的标准制定理念,在行政驱动的基础上鼓励扩大企业的参与。整体来说,表现出来的特点仍然是“自上而下”的标准制定机制。
二、中美两国的标准化战略存在异同
关于标准化战略,两国的认识基本上是大同小异的,即认为标准是为国家经济和贸易服务,提升国际经济竞争力和技术创新的手段。
但有一点不同,就是中美两国标准化战略的覆盖面不同,或说高度不同。应该说,基于美国的标准化活动一直以来就站在全球的战略高度上,在其最初期就面向全球;而中国的标准化活动的战略着眼于本国市场,面向全球不够。
在美国,以ASTM为例,ASTM是美国乃至世界上最早成立的标准制定机构之一,组建于1898年。在其成立之初,其标准活动就面向全球,ASTM那时开始就是国际标准的制定者。这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说明。
第一、ASTM的初用名为“IATM — 国际试验材料协会”,下属有美国分会、英国分会、德国分会等。成立三年后由于总会和各分会之间对标准制定的认识和目标分歧,最后美国分会发展成为ASTM — 美国实验材料协会,即现在的ASTM国际标准组织。当时名称虽然由“国际”改称“美国”,但其鼓励全球参与、标准服务全球市场的性质没有改变,其标准活动依然扎根于全球市场。
第二、ASTM的会员制度是全球性的。参与ASTM标准制定活动的会员在ASTM的成立初期就包括来自美国、英国、德国、牙买加等众多国家的技术专家,他们虽然不是代表各自个国家,而是代表他们个人或其服务的企业和机构,但却带着各自国家和市场的技术思想和技术资源参与ASTM的标准制定活动。
美国也有些标准制定机构的会员制度是美国国民属性(美国的公民或法人以及在美注册的非美籍个人或法人),但是这些标准活动仍然反映全球市场。
第三、ASTM的标准成果服务于全球市场。基于ASTM的标准是由来自不同国家的专家共同制定的,其标准成果的服务范围也遍及不同的国家。正所谓取之于不同市场,用之于不同市场,实现了“来龙”和“去脉”的统一。目前,大约有4000项ASTM的标准已经在75个国家中被用来作为这些国家制定国家标准的基础或者直接引用进这些国家的技术法规中。
相对来说,中国的标准化活动,无论是国家标准的制定还是行业标准的制定,都着眼于中国国内市场。标准活动的指导思想局限于解决国内市场问题,服务于国内市场需求。参与标准制定活动的专家也局限于中国公民和组织,只是最近中国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在其部门法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中以“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任职的人员”条款,才将非中国籍人员参与中国国家标准化活动的行为许可明确下来。由此可见,中国的标准化活动,无论是在做为标准基础的技术思想的来源上还是在参与标准制定的专家身份上,长期以来都是面向国内市场,全球性战略有待加强。
三、中美两国的标准化执行之路存在异同
中美两国在具体的标准制定活动中存在较为复杂的异同特点,其中差异性更为明显。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制度安排的异同
中美两国的标准化组织都有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的组织架构,同时在技术委员会里还设有专门的秘书处来管理和协调标准制定活动。不过,技术委员会和秘书处的制度安排不同。
在美国,包括ASTM在内的所有标准制定组织内,技术委员会和秘书处的关系基本上是相对独立的。以ASTM为例,ASTM的秘书处独立于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职员经理(Staff Manager,相当于秘书长)和工作人员是ASTM的雇员,不是技术委员会的成员,他们只负责技术委员会的行政管理、协调联络和后勤保障等工作,不对标准的制修订提出建议,也无权参与标准的投票。在美国的其他标准制定组织的技术委员会和秘书处的关系也基本如此。
这样的最大好处是,秘书处是中立的,只为标准制定提供管理、协调和后勤保障服务,不参与标准本身的制修订工作,在整个制定流程中对标准不具有话语权和投票权。这种技术委员会和秘书处相对独立的制度安排就保证了标准制修订在各委员之间平等协商进行。
在中国,无论是国标还是行标体系,技术委员会和秘书处的关系因相互不独立而产生利益交织。
根据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最近发布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中的规定:“技术委员会需设立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专职秘书,可以设副秘书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由委员兼任。秘书长原则上应当是秘书处承担单位技术专家。副秘书长可以由相关单位技术专家担任。秘书处在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技术委员会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和工作制度由技术委员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规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承担。秘书处工作由主要承担单位牵头负责。”
这个条款具体规定了秘书处的隶属、功能和组成,也规定了秘书长等人员的委任、身份、职责。
从规定的内容可以看出,秘书处的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也是技术委员会委员。秘书长对标准制定有话语权和投票权。这样的好处是,秘书长具有技术专业背景而易于参与标准制定工作;缺点是,秘书长由于具有对标准制定的影响力,可能会带有倾向性,因而可能难以对标准提供综合服务保持中立,这样,标准的制修订受到一些技术之外的行政干扰。
另外,随着鼓励企业参与标准化工作,企业可以承担秘书处,承担秘书处的企业作为牵头单位,需要交纳更多的会员费用,甚至其他一些投入,于是,企业通过承担秘书处获得了更多对标准制修订的影响力。这样,秘书处便失去了一定程度独立性,有可能成为承担单位施加影响的途径和手段,使得标准制定的公共功能弱化。
2.对参与制定标准的好处的认识不同
对于标准益处的认识,不应只看到眼下能够解决问题,而更应看到标准之外更长远、更广阔的利益。正如老子所说:“凿户牖,当其无有,室之用也。”人们垒起墙壁、开门架窗,将房屋建造起来,并不是看重这些墙壁、门窗本身有多少用处,而是看重墙壁、门窗围出来的空间,房屋空间的使用功能才是人们真正需要的。标准就有如户牖,我们制定标准,就像垒墙造壁,最终的目的是利用标准而实现标准之外的功效。
在美国,标准参与者是主动而前瞻的,他们把参与标准活动看作是一种长远利益,把标准活动内化成自身的一种长远需要,追求长久的无形回报,做到了凿户牖而为室之用。
在中国,标准制定活动比较依赖政府。参与专家把参与标准活动看作是一种额外劳动,但也认可这是一种荣誉和展示其工作外能力的一种机会。中国的企业应该受到鼓励更多地参与标准制定活动,也应更加重视标准,因为标准对企业的成功经营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3.参与者的代表性略有不同
在美国,标准参与者来自于各行各业,代表广泛的利益群体。他们来自制造商、贸易商、消费者、学术机构、检测认证、政府、法律、维权人士等各方面的利益相关方。
在中国,理论上也是鼓励各利益相关方共同参与标准的制定,可实际上由于对标准认识不足,参与标准活动的人员主要是政府官员、专家、学者和企业技术人员。这样也很好,但是标准制定活动的代表性不够。
4.标准制定程序略有不同
在美国,标准从建议、起草、协商表决、批准到发行整个过程都有一个严格的制定流程,层层制度化,层层落实。以ASTM为例,标准从起草到发行要经过这样的流程:工作组起草标准 — 送交分技术委员会(SC)进行第一次投票表决通过 — 呈送到主技术委员会(TC)进行更大范围的投票表决通过 — 提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议通过 — 批准通过 — 发行。在分技术委员会和主技术委员会投票过程中,只要出现反对票,整个投票程序就要停下来,直到反对票解决为止。这点有些类似于“一票否决”制度。
在中国,无论是国家标准的制定还是行业标准的制定,理论上也都有建议、立项、起草、表决、审批和发行整个流程,不过在制度安排上标准的制定、审批、发行三个环节是分开管理和运行的。而在实际运行中,由于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的代表性可能不能足够代表市场上各方的利益和关注,一项标准的制定往往较难吸收到整个行业或门类的不同的技术思想和建议,因此标准制定需要更加多元地吸收更多的参与者和利益关注,以便标准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市场。
5.标准活动的经费来源存在不同
一般来说,标准制定组织都有会员费。在美国,会员费包括个人会员费和组织会员费。在中国,一般都是组织会员费。
此外,还有其他经费。一般来说,在美国,其他经费主要有:销售标准、技术图书的收入、研讨会收入、培训收入、认证服务收入、企业专门项目赞助等。在中国,主要经费来自政府拨款、企业赞助。
6.标准制定活动的动态性不同
这里所说的动态体现在横向和纵向上。横向主要表现为各个标准制定组织之间的交流和协作,纵向为标准的制定和修改处于一个动态过程并紧跟技术前进的步伐,表现为标准的标龄和更新速度。
在美国,标准制定活动的动态性比较强。一个标准制定组织在标准制定的整个过程中,始终能够在横向上保持与其他标准制定机构的协调和交流,避免重复制定一样的标准。在纵向上标准体系在时间上保持一贯性,并且紧跟技术革新的步伐,出现新技术便制定新标准,技术革新后便修订旧标准。以ASTM为例, 标准每5年需要复审或更新一次。
在中国,标准的动态性不足。横向上,各标准制定机构之间、技术委员会之间欠缺协调机制,相互交流和协作不够,致使标准的制定存在重复现象,从而造成标准资源浪费。纵向上,标准体系存在不一致、不完整的现象,标准制定速度较难跟上技术的创新,标准更新的速度也较慢,现在的标龄一般是5年,跟ISO标准的标龄相一致。
上面介绍了中美两国标准化体系的相似且不同的特点,其中很多地方需要进一步探讨。中国是个发展中国家,科技发展水平相比美国而言尚有较大差距,因此标准化水平也就相对存在差距。目前中国的标准化体系正在转轨并走向国际化,这将有助于提高中国的标准化水平。
标准作为科研成果的转化产物,就像科学技术没有国界一样,它也应是无国界的。虽然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可能被一个国家用来保护本国经济,成为一种贸易壁垒,但是标准就像文学、音乐、美术等艺术形态一样,无论其思想来源还是使用方向,它都可以跨越国界,在全球范围内通行。此外,标准化活动跟经济活动紧密相连,一个国家、一个市场的经济发展水平特别是科技发展水平决定着这个国家、这个市场的标准化水平和程度。基于这样的现实和认识,本文对中美两国的标准化体系进行了比较分析,虽然尽量保持学科的中立性,但有些观点可能难免偏颇。虽如此,但也仅是作者个人的观点,有不妥之处,还请读者海涵并批评指正。
作者简介:
刘斐先生,现任ASTM国际标准组织中国区首席代表,全面负责ASTM国际标准组织在中国的事务和运营,服务于ASTM标准在中国业界的应用和中国标准与技术专家参与ASTM标准制定活动,致力于ASTM国际标准体系为中国标准化战略服务,促进ASTM国际标准组织与中国标准界的合作。刘斐先生拥有经济学学士学位和社会学法学硕士学位,曾服务于美国驻华使馆和中国驻埃塞俄比亚使馆,从事WTO相关事务,促进双边和多边经贸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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