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gazines & Newsletters / ASTM Standardization News

feature

2009年 第一期

关于疑问文件检验的标准

——21世纪司法系统文件检验人员使用的标准

      本文论述了为法医学文件检验领域制定的标准,在日常诉讼工作和法庭中如何提供分析方面的帮助。疑问文件检验自笔迹产生之日起就开始进行,而法医学技术在美国法庭得到应用也已超过一个多世纪的时间。
      1993年,法院对“ Daubert v. Merrell Dow Pharmaceuticals Inc.”一案进行判决后,确立了5个因素来帮助法官判定一个检验人员的科学方法是否可靠,这5个因素并不是以独立排他性的方式存在的。为简化采用专家证据的过程,将这5个因素用作经由诉讼程序来取消法医学专家资格的方法,这一诉讼程序就是法律界众所周知的Daubert规则。在5个因素中,法官经常提及的一个因素是“关于控制技术操作的标准是否存在及是否得到维护”。ASTM国际标准组织技术委员会E 30《法医学》及其成员制定的标准已经成为极其重要的标准,因为这些标准可以帮助法医学文件检验人员适应这些规则,并帮助他们保留这一法庭上有价值和有必要的法医学学科。


笔迹检验在美国诉讼中的简要历史
      源自于英国司法体系,美国法庭承认文件检验。20世纪初期发生的两件事促使文件检验进一步成为诉讼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资源。第一件事是1913年的美国条例,该条例接受已知的笔迹样本用于法庭比较的目的。第二件事是1923年”Frye v. United States”一案的判决,该判决主张证据应具有普遍接受性,即一个科学原理应当在其所属的专门领域获得普遍接受才能作为证据。Frye规则或Frye标准众所周知,将其作为判定是否接受专家证据的首选规则长达52年之久,这一规则至今仍然是美国许多联邦、州和地方法院所使用的基本规则。法院判决喜欢这些规则,高级审判也确立了疑问文件检验作为一个必要的法医学学科的重要性地位。一些有记录的审判包括1924年的Bobby Franks谋杀案、1932年的Charles Augustus Lind­bergh Jr拐骗案、1956年长达一月之久的Peter Weinberger拐骗案。


技术委员会E30和E0.02的简要历史
      技术委员会E30《法医学》成立于1970年,当时成员数量极少。早期的会议在组织方面是正式的,但在看法或意见方面是不受约束的,检验人员讨论重要的问题、抛出各种观点、决定哪种方法应当在某天成为标准。E30制定的第一个标准是E444《法医学文件检验人员工作范围指南》,该标准于1972年发布实施。
      目前,E30已发展壮大,下设6个分技术委员会,包括:
E30.01《刑事学》;
E30.02《疑问文件》;
E30.05《工程》;
E30.11《各学科间的法医学标准》;
E30.12《数字和多媒体证据》;
E30.92《术语》。
      其中,疑问文件分技术委员会有231名成员,已制定18个现行标准。
      虽然成立初衷是建立可靠方法、促进最佳实践和促进疑问文件领域发展,但当文件检验的科学可靠性成为少数批评家批评的目标且采用专家证据的情况发生变化时,ASTM标准变得更加重要。


批评家
      1989年,三名法律教授在宾夕法尼亚州《法律评审》上发表论文,提出了对疑问文件检验可靠性的严重质疑。虽然批评家们未接受过法医学教育,也没有接受过正式培训,但他们提出了深思熟虑的观点,并提出了文件检验人员从未提出或处理过的问题。在结论中,批评家们断言疑问文件检验的有效性从未经过验证,在学术文献中尚不存在有效的研究,而且法律从未要求文件领域证明其技术。批评家们引用了20世纪80年代8-11的4项研究、70年代12的1项研究以及30年代13的其他研究。
      虽然正如批评家们自己所承认的那样,没有哪项研究是专为正确性的目的而设计的,普遍存在不足与缺点,但他们仍将其作为批评的关键证据。许多文件检验人员没有更多关注这篇1989年的论文,因为作者没有接受过法医学培训,没有实际经验,也没有该领域的技术知识,所以没有人把他们视为威胁,也没有人给予重视,无从知道这篇法律评审上的论文是否对疑问文件领域产生影响,但4年后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院判决震动整个法医学诉讼界,法医学文件检验成为首先经历新规则的领域之一。


DAUBERT规则
      当《联邦证据规则》于1975年颁布后,出现了很多关于如何采用专家证据的自由见解。《联邦证据规则》与专家证据有关,较之过去,在以下方面给予法官更多的裁定权,包括确定专家是否可以作证,专家证据能否对案件提供发现事实的帮助。现在的问题是应遵守哪个规则,Frye规则还是更开放和少保守的《联邦证据规则》。随着1993年 “Daubert v. Mer­rell Dow Pharmaceuticals Inc.”15一案的判决,这一问题的答案在20年内得到解决。在该案判决中,法官被赋予看门人的职责,任务是拒绝任何对法庭证据没有价值的科学学科。在Frye规则的普遍接受性这一因素之外,该案判决新增了4个因素,供法官在裁定科学证据可用性时考虑,这4个因素是:
一项理论或技术是否能通过检验或已得到检验;
一项理论或技术是否已得到同行的论证并已公之于众;
是否存在已知或潜在的误差;
是否存在控制技术操作的标准。
      这些新因素意味着在确定专家证据可用性时给予法官更多的裁定权,也用于建立更严格的检验基础。现在,Daubert规则成为先前使用的每项法医学技术的检验方法,这些技术已在美国法庭应用50多年。
      在Daubert案基础上,又出现两个案件:其一是1995年的“U.S. v. Starzecpyzel”16案,其二是1999年的“Kumho Tire Co. v. Carmichael”17案。Starzecpyzel案声称Daubert规则不适合于疑问文件,原因在于文件检验以技术为基础,而不是以科学、知识为基础,不具备Daubert规则要求的能力,并将该职业讽刺性地比喻为“海港领航员”。在Kumho案中,开始使用《联邦证据规则》702条的用语,这样,专家证据包括科学、技术或其他专门知识。
      未经过培训的文件检验人员可能会声称他们的技能或方法不可靠,或者他们区分笔迹的能力不可靠。然而,当时几乎没有经验研究,许多技能基于实际经历,没有确立误差的概念,并且仅有几个标准可供使用。由于没有对采用Daubert规则进行充分的准备以及一些律师不愿意采用该规则,早期的法庭判决令人失望。如果将Daubert规则作为一种武器的话,辩方采取的普遍策略是试图限制或排除更多的专家证据领域。

 


早期的失败
      第一个成功地限制文件检验人员提供证据的案例是1997年的“U.S. v. Timothy James McVeigh”18案。在McVeigh案中,法庭决定不允许文件检验人员作证,而是可以仅仅指出相似性与差异性。由于该判决,虽然在起诉中决定不传呼笔迹专家,但限制检验人员作证这一决定的意义体现在任何一个方面。本案中的伪成功引起对Daubert规则使用中辩方试图从审判中排除疑问文件证据或阻止文件专家提出其意见的反复说明。其他在法医学文件领域令人失望的判决包括“U.S. v. Kent Rutherford”19案和“ U.S. v. Chan Ian Saelee”20案。
      在Rutherford案中,允许文件检验人员指出证据中发现的相似性与差异性,但不能作为支持某一观点的证据。在Saelee案中,法庭全部拒绝了文件检验人员作证,声称“政府已经在按照规则702接受专家证据的责任中失败了”。上述拒绝检验人员作证的案件向文件界敲响了警钟,并刺激起有关证明文件检验有更多益处的相关研究,同时促进向律师提供更好的组织和更好的资料。而最大的好处则是需要在疑问文件领域进行方法和检验规程的标准化。


获得持续进展
      疑问文件领域在应对法庭Daubert规则的研究成果方面和出版物方面取得重大进展。遗憾的是,在完成标准E444的制定之后,技术委员会E30在近17年的时间中处于停滞状态,在1989年恢复活动前,没有制定任何新的指南。在1997年McVeigh案审判的时候,分技术委员会E30.02制定了5个标准,包括前面提到的标准E444和标准E1422《法医学书写墨水比较的试验方法指南》、E1658 《 表述法医学文件检验结论的术语》、E1732《与法医学相关的术语》、E1789《 书写墨水鉴定指南》。
      要支持文件检验领域,就需要制定更多的标准。因为制定标准是一项艰难的任务,所以编写标准的过程比较慢。大约在1997年,美国联邦调查局成立了一个称为“文件检验技术工作组”的组织,简称TWGDOC。该组织的成员来自各类实验室,其目的是加速疑问文件标准的制定速度。几年后,“技术工作组”改名为“科学工作组”,简称SWGDOC。今天,几乎分技术委员会E30.02制定的所有标准均基于SWGDOC编写的指南。


ASTM标准帮助解决法庭内的争论
      参与Daubert规则的文件检验人员没有不拥有相关的ASTM标准列表的。许多检验人员在每次作证时均携带标准列表。
      自从早期失败后,疑问文件检验人员已经团结起来并在Daubert规则领域取得一连串的胜利,而ASTM标准是这些胜利的最大贡献者。毫无疑问,标准已经对法庭判决产生重大影响。下面所示为应用ASTM标准的判决、记录和政府反应的列表。
受理上诉的法院判决
1. U.S. v. Chris Rutland and Barbara Grams (3rd Cir., 2004), Crim. No. 02-494(DRD).
2. U.S. v. Prime, 02-30375 (9th Cir. 2004), D.C. No. CR-01-00310-RSL.
3. District Court decisions (Daubert exclusion denied)
4. U.S. v. Hanner (3rd Cir June 2007) HW, Pr Pro, TW
5. U.S. v. Stephen Yagman (9th Cir May 2007).
6. U.S. v. Weiss (10th Cir, April 2007), Criminal Case No. 05cr00179LTB
7. U.S. v. Ferguson (6th Cir, Aug 2004), Case No. 3:03cr019.
8. U.S. v. Pirchesky (11th Cir, Aug 2004) Case No. 01-608-CR-SEITZ.
9. US v. Jeffrey H. Feingold (9th Cir, April 2004), CR 02-0976-PHX-SMM.
10. U.S. v. William E. Lecroy Jr. (11th Cir, January 2004), Criminal Indict­ment No. 2:02-CR-038).
11. U.S. v. Janet Thornton, 10th Cir., Wichita, KS (Jan. 2003).
12. U.S. v. Gricco, 2002 WL 746037 (3rd Cir. 2002).
13. U.S. v. Broten (2nd Cir. 2002), NY, Case No. 01-CR-411 (DNH).
14. U.S. v. Lindsey, U.S. District (9th Circ. 2002), CR No. 00-00482DAE.
15. U.S. v. Terry Kirby (11th Cir., 2001),1:01-CR-642, U.S. District Court, Georgia. Judge filed report on 5/10/02. Decision based in part on U.S. v. Gricco.

 

州法院判决
1. State of Nevada v. Warren, Tra­cy Morrell (2004) County No. 02F15712X, Metro No. 020828-0764, Daubert hearing.


地区法庭判决(不包括结论)
1. US v. Hidalgo, Phoenix, AZ, US Dist., CR-01-1011-PHX-FJM (2002).
      这些独立的案例是对ASTM标准在疑问文件领域所产生影响的重要证明,但标准在诉讼领域之外发挥的作用更大。

 


ASTM标准帮助解决法庭外的争论
      “美国法医学文件检验人员委员会”是疑问文件检验领域的主要认证机构,简称为ABFDE。ABFDE成立于1977年,职能是为确定合格的法医学文件检验人员提供帮助。ABFDE有120多名会员及来自联邦犯罪实验室的专科医师,包括美国保密局,联邦调查局,美国移民和海关执行局,国内税务局,美国邮政检验局,酒、烟草和轻武器局,美国军事犯罪调查犯罪实验室。
      ABFDE也有来自私营文件检验领域以及州、市犯罪实验室的专科医师。作为主要的认证机构,ABFDE是法定的服务于公共利益和保持高质量水平的机构。为保持质量水平,ABFDE自愿寻求获得“法医学专业认可委员会”(简称FSAB)的认可,而ASTM标准出版物使这一认可过程成为可能。FSAB成立于2000年,其职能是对各种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进行评估。FSAB的主要目标包括“监督各类法医学机构颁发的法医学专科医师证明的质量和一致性。
      为获得FSAB的认可,认证机构必须提交详尽的申请表。申请表包括在获得认可前必须符合的准则列表。5.3.3章节中的一项要求是关于培训方面的,内容如下:
      “对法医学专科医师而言,需要的知识和能力突出表现在以经验为基础方面,这必须通过正式的培训项目来获得,培训项目应包括广泛的同行评审。请注意:正式的培训项目是指培训主题已经预先计划并且由一个或多个具有该领域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培训。培训项目的类型、培训的时间、接受培训的人员名单都应是有案可查的。对于多年以前进行的没有保存档案记录的培训项目,应当提供确实开展过的培训项目列表,即使没有在一段连续的时间内开展培训,也可以视为效果相同。培训应是可证实的。函授和会议培训不是法医学专科医师培训的主要方式。对于技能培训,应当能提供培训师身份及资格的文件证明。”
      幸运的是,ASTM标准E2388 《法医学文件检验人员最低培训要求指南》列出了培训要求。E2388可以是准则列表的一部分,但如果没有E2388,则不可能获得认可。


结论
      法律界是一个动态、甚至变化的领域,法医学处于中等发展水平。上述提到的变化对疑问文件检验领域提出的挑战是以前从未发生过的。这是文件检验人员在艰苦时期艰辛工作并坚持不懈的努力和团结一致而取得的。然而,如果没有ASTM国际标准组织标准制定程序的帮助,胜利者不可能获得胜利。开展对程序进行统一和对方法进行合并的标准制定工作,对于巩固法医学学科的可靠性来说是一个重要的工具。
      分技术委员会E30.02制定的18个标准为疑问文件领域提供了可信度,并为法院受到的批评提供了防御武器。无论是墨水分析还是笔迹检验,文件检验人员在面对Daubert规则时能感觉到自信,知道“是否存在控制技术操作的标准”是Daubert规则的因素之一,而不是全部因素中的一个。


最后,向下列人员表示诚挚谢意:
Mary Fitzgerald, Bill Riordan, Karen Runyon, Kirsten Singer, Kathleen Storer and Peter Tytel.


参考文献:
1. Daubert v. Merrell Dow Pharmaceuticals Inc., 113 S. Ct. 2786 (1993)
2. For referenced ASTM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visit the ASTM Web site, www.astm.org.
3. U.S. Statute of 1913, Chapter 79
4. Frye v. U.S., 293 F 1013 (D.C. Cir. 1923)
5. Illinois v. Nathan Leopold and Richard Loeb
6. The State of New Jersey v. Bruno Richard Hauptman
7.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Law Review, “Ex­orcism of Ignorance as a Proxy for Rational Knowledge: The Lessons of Handwriting Identification “Expertise”, D. Michael Risinger, Mark P. Denbeaux & Michael J. Saks. 1989.
8. Collaborative Testing Services Inc., Crime Laboratory Testing Program, Rep. No. 84-7, Questioned Document Analysis (1984)
9. Collaborative Testing Services Inc., Crime Laboratory Testing Program, Rep. No. 85-8, Questioned Document Analysis (1985)
10. Collaborative Testing Services Inc., Crime Laboratory Testing Program, Rep. No. 86-5, Questioned Document Analysis (1986)
11. Collaborative Testing Services Inc., Crime Laboratory Testing Program, Rep. No. 87-5, Questioned Document Analysis (1987)
12. J. Peterson, E. Fabricant & K. Field, Crime Laboratory Proficiency Testing Research Program: Final Report 181-83, 194, 236-37 (1978)
13. Inbau, Lay Witness Identification of Hand­writing, 34 Ill. L. Rev. 433 (1939)
14. FRE 702-706
15. Daubert v. Merrell Dow Pharmaceuticals Inc., 113 S. Ct. 2786 (1993)
16. U.S. v. Starzecpyzel, 880 F.Supp 1027 (S.D.N.Y. 1995)
17. Kumho Tire Co. v. Carmichael (97-1709) 526 U.S. 137 (1999)
18. U.S. v. Timothy McVeigh, No. 96-CR-68
19. U.S. v. Rutherford, (8th Cir. 2000), 8:99CR120, U.S. Dist Ct, 8th Cir.
20. U.S. v. Saelee, (9th Cir. 2001), NO. A01-0084 CR (HRH)


Rigo Vargas 是一名法医学文件分析家,在位于芝加哥的美国财政部国内税务局(IRS)工作。他已在文件检验领域工作10多年, 其职责包括笔迹、复本、墨水、纸纤维、打印文件、传真文件、印刷文件等文件的检验,他在法庭上作为专家证人作证。Vargas是分技术委员会E30.02的主席。


(郭德华 译)